企業產生的廢氣污染物通過排氣筒引于高空排放,更有利于污染物的擴散從而降低地面濃度,但建設過高的排氣筒會增加企業的環保投入。排氣筒的建設一方面應考慮實際廢氣排氣量需求,另一方面還要考慮環境管理方面的合規性。那么不同的排氣筒高度對企業有什么影響呢?下面我們就來談一談。
1.排氣筒高度一般不得低于15米。
現行47個涉及固定污染源廢氣的排放標準中,大部分都對排氣筒最低高度做了要求,總體來說,最低高度須同時滿足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環評的要求,一般不低于15米(燃油、燃氣鍋爐排氣筒不得低于8m,排放含光氣、氰化氫、氯化氫和氯氣的排氣筒一般不得低于25m)。除此之外,部分標準還會要求高出周圍半徑200m距離內最高建筑物3m以上,少數要求高出15m以上。
2.排氣筒高度不滿足要求處罰依據。
排氣筒高度低于15m(因安全考慮或有特殊工藝要求的除外),或者未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建設排氣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00條第五項:未按照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3.排氣筒高度不滿足要求怎么辦?
1. 部分標準規定排氣筒最低高度不符合要求的,按排放限值的50%從嚴執行。
2.《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中規定:排氣筒高度低于15m視為無組織排放。
3.在新標準實施以后通過審批的項目,應嚴格按照新標準的規定對不符合標準中高度要求的排氣筒進行整改。新標準實施以前通過審批的項目,如果環保部門認可,排氣筒高度可以不按照新標準要求執行,但需滿足舊標準要求。
4.19年出的“制藥工業”、“涂料、油墨及膠粘劑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有談到,因安全考慮或有特殊工藝要求,排氣筒最低高度可適當放松,具體高度以及與周圍建筑物的相對高度應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此類企業在環評階段應考慮該方面因素合理確定排氣筒高度。
4.排氣筒越高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