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信用評價是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企業環境行為信息,按照規定的指標、方法和程序,對企業環境行為進行信用評價,確定信用等級,并向社會公開,供公眾監督和有關部門、機構及組織應用的環境管理手段。
早在2013年,生態環境部(原環境保護部)、發改委、銀監會、人民銀行等四部便聯合發布了《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試行)》:旨在落實企業主體責任,促進有關部門協同配合,加快建立環境保護“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機制,推動環保信用體系建設。
2015年,發改委、生態環境部(原環境保護部)聯合發布《關于加強企業環境信用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環發[2015]161號):提高企業環保自律、誠信意識為目的,建立環保激勵與約束并舉的長效機制。
那么環境信用評價結果對企業有哪些影響呢?
100分以上(不含):環保誠信企業
80分(含)-100分(含):環保良好企業
對環保誠信企業,可以采取以下激勵性措施:
(一) 對其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予以積極支持;
(二) 優先安排環保專項資金或者其他資金補助;
(三) 優先安排環??萍柬椖苛㈨?;
(四) 優先安排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五) 將其產品或者服務優先納入政府采購名錄;
(六) 優先授予其有關榮譽稱號;
(七) 建議銀行業金融機構予以積極的信貸支持;
(八) 建議保險機構予以優惠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費率;
(九) 建議授予環保誠信企業及其負責人有關榮譽稱號;
(十) 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其他激勵性措施。
60分(含)-80分(不含):環保警示企業
60分以下(不含):環保不良企業
對環保警示、不良企業實行嚴格管理和約束:
并且在2016年,31個部委聯合印發《關于對環境保護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發改財金[2016]1580號)中提出了3大項25條具體懲戒措施!而聯合懲戒對象為在環境保護領域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負有直接責任的有關人員。
(一)限制或者禁止生產經營單位的市場準入、行政許可或者融資行為
1、限制供應土地;
2、限制生產許可證;
3、限制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4、限制投標活動;
5、限制特許經營;
6、限制安全生產許可證;
7、限制檢測機構資質;
8、海關不予通過認證;
9、限制發行債券;
10、限制銀行融資;
11、不能上市。
(二)停止執行生產經營單位享受的優惠政策,或者對其關于優惠政策的申請不予批準
12、沒收環保電價款,并從重處以罰款;
13、36個月內不得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14、存在超濃度、超總量的,停止執行已經享受的環境保護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
15、停止執行相關財政性資金支持;
16、停止執行投資等領域相關優惠性政策。
25、各部門依法實施的其他懲戒措施。
隨著“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加快推進,環保執法力度逐漸加大,環境信用評價也變為評判企業信用的重要組成部分,提升企業環境信用已經成為重中之重。而現目前我國許多企業對于環保方面專業知識極度欠缺,對環境信用評價更是了解甚少,為提升企業環境信用,企業可采取提高環境管理水平,完善環保手續及制度,或聘請專職環保管理人員或專業環保機構等方法。避免陷入信用低谷。
那么企業如何進行改善才能達到“環境良好企業”甚至“環境誠信企業”呢?
10、每年對企業環保信息進行公示公開。
總的來說,環境信用對企業影響深遠,企業無論采取什么方式,均應以環保誠信企業作為終極目標而努力。